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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补被拒员工凭绩效记录维权

案件标题:年终奖补被拒员工凭绩效记录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年终奖补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经济补偿与奖金发放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曾口头说明年终奖发放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向公司主张2024年度年终奖补,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且其绩效达标,应全额发放奖金;公司则认为年终奖属于浮动福利,需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且未提供考核标准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年终奖发放制度及绩效考核细则,公司未能提供完整文件。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度工作记录、项目完成证明及邮件往来截图,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公司惯例。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结合公司未明确考核标准、员工提交的绩效记录及行业惯例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奖金发放说明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度年终奖补的70%即约2.45万元,同时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条款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薪酬制度文件,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争议;普通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记录等间接证据;仲裁时效方面,年终奖主张应自离职次年1月1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公司因未明确考核标准承担不利后果,但员工无法完全证明绩效达标,故支持70%金额。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