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离职遭胁迫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离职遭胁迫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2024年5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负责人以停发工资相威胁,要求张某某签署补偿协议,张某某被迫同意并领取了约3.5万元补偿金。事后张某某认为签订协议存在胁迫情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追索法定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存在胁迫,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补偿金额已达成一致且已履行完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负责人曾扬言'不签协议就停薪'。公司质疑证人与张某某存在利益关联,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调取公司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确认张某某工作期间薪资正常发放,补偿协议签署时未进行工资结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情形无效,裁决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后追加支付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第4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劳动者应保留胁迫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等;小微企业因经营困难解除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单方威胁导致协议无效。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起一年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