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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案件涉及补偿收据效力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工作三年后因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6月企业单方面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口头协商补偿金额约3.5万元,张某某在离职当日收到一张手写补偿收据但未实际获得款项。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履行协商解除补偿义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手写收据系双方协商解除的书面凭证,要求公司支付3.5万元补偿;公司辩称收据仅用于报销差旅费,补偿已通过其他形式发放,且员工未出具正式解除协议,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不合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要求公司提供付款凭证。企业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4年6月仅支付差旅费报销,未体现补偿款项。员工提交的收据经笔迹鉴定为真实,且有聊天记录佐证协商过程。公司虽主张补偿标准错误,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依约支付协商解除经济补偿,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及第47条补偿计算标准。同时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证据规则,结合收据鉴定意见采信员工主张。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支付条款。员工保留收据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可有效维权,企业应避免使用非正式凭证替代法定补偿义务。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