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协商离职遭胁迫成功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协商离职遭胁迫成功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某月,公司人事部门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某签署离职协议并放弃经济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通过威胁调岗、停薪等方式施压,迫使其在非自愿情况下签署协议。其后公司未支付约定补偿,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过程存在胁迫行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履行补偿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两名同事证言佐证胁迫情形,称人事主管曾明确表示'不签就调去海外项目,薪资砍半'。公司仅提供协议签署页及工资发放记录。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沟通记录,但其未能提供。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与公司领导的微信语音,显示对方提及'签了协议就给你办手续'等具有压迫性的表述。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员工签署离职协议的情形,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因显失公平被撤销,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6条,用人单位通过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协议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保留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警惕用人单位以调岗、停薪等手段施压。若存在胁迫情形,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法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以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逼迫劳动者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