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年终奖被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在职期间年终奖被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年终奖补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年终奖发放协议,但连续三年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金额约3.5万元。2024年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离职时公司未支付当年度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惯例发放奖金,公司则称年终奖发放需经绩效考核,且员工主动离职不符合条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应足额发放;公司辩称奖金发放附有条件且员工系主动离职不符合发放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历年奖金发放记录及考核制度,公司仅提供2022年考核标准。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工资单中显示奖金发放的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惯例。仲裁庭调查发现公司奖金发放标准存在模糊性,但认定张某某在职期间已履行岗位职责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发放条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度年终奖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法》第五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奖金发放规则并留存依据,员工需关注企业惯例并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放条件限制,且张某某在职期间已实际享受往年奖金,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