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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协商解除未依规补偿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协商解除未依规补偿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3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法定3倍月工资,且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称已履行协商程序且补偿合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应按3倍月工资计算并追加赔偿金;公司认为协议约定补偿已覆盖法定标准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工资流水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协议和考勤记录,未能证明已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员工出示了同行业补偿标准对比材料及未签补偿协议的微信沟通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协商解除程序合法,但认定补偿金额未达法定标准,裁决公司补足差额并支付额外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第85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计算及赔偿金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需明确补偿计算方式,员工应核实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需确保程序合规,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保留沟通记录和行业标准对比对维权至关重要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