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员工索赔遭驳回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员工索赔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张某某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张某某在离职后通过同事李某、王某证言证明协商过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已通过口头协议免除补偿责任,且员工未签书面协议无效。双方对协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书面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补偿约定。其提交的三名同事证言显示公司曾承诺补偿,但无法证明具体金额及协议内容。公司反驳称协商解除无需补偿,并提交考勤记录证明张某某已离职。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最终采信证人证言但认定补偿金额需按法定标准计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2.8万元,驳回其要求撤销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需支付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35条书面协议要求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事项,证人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但无法完全替代书面凭证。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应注意维权时效,及时固定协商过程证据。本案中公司虽存在未签协议瑕疵,但补偿金额依法调整后仍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