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胁迫签订解约协议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遭胁迫签订解约协议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因绩效考核问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约谈。公司人事主管以'末位淘汰'为由,要求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否则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某在压力下签字后,公司仅支付了半个月工资便拒绝支付剩余补偿。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录音证据、邮件往来及同事证言,主张协议存在胁迫情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胁迫行为,协议无效,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部分补偿义务,且张某某主动提出离职,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主管的谈话录音(显示对方明确威胁'不签就辞退')、微信聊天记录(包含紧急情况下签署协议的催促信息)及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虽提出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签署系自愿。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胁迫行为的证据链完整性,认定员工主张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无效,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清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非自愿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46条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应月工资的两倍。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不得以威胁手段逼迫劳动者签署协议,劳动者需及时固定证据。协商解约应确保程序合法,避免单方面施压。维权时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有效证明胁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