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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年终奖遭拒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索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年终奖遭拒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年终奖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2024年某月,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解雇张某某,但未支付当年度约3.5万元年终奖。张某某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及年终奖。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属于经济补偿范畴,且公司曾多次以口头方式承诺发放;公司则称年终奖为绩效奖金,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裁员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年终奖发放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反驳称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年终奖发放惯例,并出示了员工手册中未提及年终奖的条款。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及工资支付凭证认定补偿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年终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奖金性质及发放条件,避免口头承诺引发争议。员工需保留工资单、发放记录等证据,若因违法解除主张补偿,应及时主张权利。未明确约定的绩效奖金可能不受经济补偿条款约束。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