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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3.5万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3.5万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某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口头达成一致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张某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公司仅同意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无需补偿。争议在于协商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的书面证据,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未签字的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及与主管的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持续及解除程序不合法。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协商解除协议,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解除须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公司仅凭口头协议难以证明程序合法性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需保留协商过程证据。本案中员工通过工资流水和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维权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