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兑现高管索要补偿胜诉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兑现高管索要补偿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战略调整提出与张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补偿金约3.5万元,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某以补偿标准低于法定要求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按工作年限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协议已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且属双方自愿,张某某则称协议未体现法定补偿计算方式,公司存在隐瞒真实协商过程及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仅出示内部审批文件,未提供完整薪资结构证明。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及岗位调整通知,证实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且未提前30日通知。经质证,公司承认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但拒绝重新协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法定经济补偿金,但驳回其额外要求的未结绩效奖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且未提前通知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分析启示:高管在协商解除时应优先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定补偿标准,注意留存岗位调整证据。企业需明确区分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补偿义务加重。经济补偿计算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避免因薪资结构模糊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