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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解雇年终奖补诉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解雇年终奖补诉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解除日期问题申请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12月,公司以张某某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N+1赔偿金及未发放的约3.5万元年终奖。公司则称张某某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且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同时指出张某某未提交解除通知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确认用工关系终止日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年终奖;公司辩称解除行为合法,因业绩考核未达标有权终止合同,并指出员工未能提供解除通知的有效证据,导致无法确认工作截止时间,年终奖发放应以考核结果为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了考勤记录、绩效评估表及离职当月工资条,证明其工作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内部考核文件,但未提供与张某某的针对性考核结果。庭审中,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及年终奖发放标准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解除通知的送达情况及年终奖的约定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1个月工资的年终奖补。但由于张某某未完成部分考核指标,对其要求的剩余年终奖金额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第47条(补偿标准)、第39条(合法解除情形)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年终奖发放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年终奖发放应明确约定标准及考核条件。员工应保留考勤、考核结果、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金额减少。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