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终奖补被拒外资企业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年终奖补被拒外资企业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年终奖补发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10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某月因部门裁员被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未发的年终奖约3.5万元,公司则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发放。双方均未签订额外奖金协议,但公司曾多次口头承诺年终奖发放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公司单方面取消奖补违反诚信原则;公司主张年终奖为自主福利制度,且员工未通过年度绩效考核,故有权单方调整发放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明细、绩效考核文件及公司内部会议记录,公司则出示了员工手册和解除通知。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年终奖发放惯例及绩效考核标准的合理性,要求公司补充举证奖金制度的具体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绩效考核结果,且年终奖作为企业惯例应视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说明理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应支付赔偿金。仲裁委结合第3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认定年终奖补属于工资范畴。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奖金制度书面化流程,员工应留存发放惯例证据。若单位无明确奖金规则,员工可主张同工同酬权益。本案凸显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及年终奖性质认定的实务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