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日期在年终奖发放期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解除日期在年终奖发放期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经济补偿与年终奖补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具体发放标准,仅在员工手册中模糊提及'根据公司效益发放'。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被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拒绝支付当年年终奖及经济补偿,主张员工主动离职且无发放协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解除日期(2024年11月)处于公司往年年终奖发放周期(12月15日-1月15日)内,应获得约3.5万元年终奖及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福利性质,且员工系主动离职,无权主张该部分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明细(显示年终奖发放记录)、解除通知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庭审中,公司主张年终奖发放具有不确定性,但未能举证近三年未发放的例外情况。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发放条件且存在发放惯例,需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万元及年终奖1.4万元,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年终奖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应同步发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薪酬制度书面化,员工需注意离职时间与福利周期的关联性。本案因公司未明确年终奖发放条件且无例外证明,导致败诉风险。建议企业建立清晰的奖惩制度,员工保存工资凭证及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