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协议存在欺诈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存在欺诈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协商解除合同,承诺支付3.5万元补偿。张某某在未充分了解协议内容情况下签署,后发现公司实际未按约定支付补偿,且存在隐瞒重要事实行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签订存在欺诈胁迫,要求支付全额补偿;公司认为协商过程合法,协议条款清晰有效,补偿金额已按约定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文本及与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在签约前明确承诺补偿金额但未说明需扣除违法解除赔偿。公司仅提供签署确认单,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明确说明社保补缴事宜,但辩称属员工自愿签署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协商解除补偿金3.5万元,但驳回员工要求额外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庭应依法审查证据
分析启示:员工应警惕用人单位以承诺诱骗签署补偿协议,及时核查协议条款真实性。企业不得通过隐瞒事实或威胁手段迫使劳动者妥协。协商解除时需确保程序合法且内容明确,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谈判。维权时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必要时申请笔迹鉴定或录音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