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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追讨年终奖补遭企业否认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追讨年终奖补遭企业否认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因年终奖补产生纠纷,员工主张补偿金,企业以无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每年按季度绩效发放年终奖。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当年约3.5万元年终奖,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协议且其年度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员工称公司存在口头承诺和惯例发放,且工资流水显示往年均有发放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法定经济补偿范畴,公司应按惯例支付;公司则认为年终奖系绩效奖金,需以考核结果为前提,且未签订协议即无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终奖发放制度及考核记录,但仅出示了部分绩效方案。员工提交了2021-2023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3名同事证言佐证惯例。公司辩称员工未完成年度目标,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张某某个人考核结果。仲裁庭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认定年终奖应属工资组成部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年终奖若具有稳定性及惯例性可视同工资主张权利,企业应完善奖金制度文件并妥善保存考核依据。员工可收集历史发放记录、书面约定等证据,企业需注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及保留绩效考核材料。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