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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员工索赔欺诈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员工索赔欺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工作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虚报业绩、隐瞒岗位调整真实原因等行为,认为公司存在欺诈,遂拒绝签订解除协议并申请仲裁。双方就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虚构裁员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补偿标准符合行业惯例,不同意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内部会议纪要、邮件记录及绩效考核数据,证明公司存在业绩造假行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仲裁委采纳了员工的欺诈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协商解除行为构成欺诈,依法撤销解除协议,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时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员工需关注解除程序的合法性。若发现欺诈行为,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或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