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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补争议员工举证成功获赔

案件标题:年终奖补争议员工举证成功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补产生争议,要求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每年均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年终奖。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仅支付了当月工资,拒绝发放近三年年终奖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且公司存在恶意拖欠行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属于法定劳动报酬,公司应按历史发放标准支付;公司辩称年终奖为福利性质,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对奖金性质及支付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2021-2023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年终奖发放惯例。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部分内容,但未举证奖金发放政策。仲裁员结合证据及行业惯例,认定年终奖具有劳动报酬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2023年度年终奖约3.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合计约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需符合法定情形。

分析启示: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年终奖若存在发放惯例应视为劳动报酬。建议企业完善薪酬制度文件,员工应保留工资发放证据。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因证据充分及时主张而获支持。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