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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经济补偿被拒 企业称自愿离职遭仲裁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经济补偿被拒 企业称自愿离职遭仲裁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2024年5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同意但要求明确补偿标准,公司未提供书面协议仅通过微信发送确认信息。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员工自愿离职'为由拒绝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达成自愿解除协议无需补偿。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依法履行协商解除程序及补偿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证据,但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三年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未明确补偿标准且存在压低赔偿金额的磋商行为。公司承认未签书面协议但称所有离职程序合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协商解除程序,要求补足经济补偿差额,但未支持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补偿标准;第87条未支付补偿的赔偿责任;第4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企业单方面强调'自愿'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建议员工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企业应注意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留存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