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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单方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3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了解除通知书、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等证据,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属经济性裁员并提供裁员方案,但未出示通知工会及优先留用员工的证明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重点审查了裁员程序合法性及补偿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裁员程序证据,员工提交的工资单显示月收入约3.5万元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7万元,但因员工未主动申请支付经济补偿,该部分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经济性裁员程序,提前通知工会并公示方案。员工主张赔偿金时应注意时效,同时保留工资证据。本案因程序瑕疵导致部分诉求未支持,提示企业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