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要求张某某签署离职协议但未提及经济补偿。张某某拒绝签署,后向签订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已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书面证据,但仅提交单方协议。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未签合同的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公司单方面解除事实。公司承认未就补偿条款进行协商,但称员工已签字确认协议内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标准并签署书面协议,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证明协商过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未支付法定补偿,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员工主张双倍工资有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