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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遭欺诈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遭欺诈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争议涉及协商解除中的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任职期间表现优异。2024年5月,公司人事主管以业务调整为由约谈张某某,称需优化人员结构并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因担心失业风险签署协议后,发现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业务调整,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定幅度,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追讨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协议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业务调整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解除协议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坚称系自主协商解除,补偿标准符合行业惯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人事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及公司未实际调整业务的证据,证明协商解除存在重大误解。公司仅提供协议文本及部分业绩数据,未能说明业务调整真实性。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商过程是否存在欺诈,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撤销协商解除协议,公司需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额外赔偿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客观告知协商解除真实原因,员工需核实关键信息并保留证据。对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协议,可主张撤销并要求合理补偿。欺诈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可能面临双倍赔偿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