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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第36条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技术岗,工作三年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通过三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解除程序存在瑕疵,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协商解除无需补偿。争议焦点在于协商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公司未主动提出补偿方案。公司承认存在协商过程但否认补偿义务,辩称已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为补偿。仲裁委经质证认定证人证言可信度较高,结合聊天记录综合判断公司存在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包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