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无补偿员工证言促裁决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无补偿员工证言促裁决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协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仅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提交三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公司曾承诺按N+1标准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N+1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已达成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供实际工作年限证明,主张无需支付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公司HR曾口头承诺补偿标准。公司反驳称聊天记录不具法律效力,且已发放解除通知。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欺诈性协商,未明确告知补偿计算方式,导致协议显失公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撤销双方协商解除协议,支持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条及第35条关于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和诚信原则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且补偿方案明确,员工应留存书面及电子证据。企业单方降低补偿标准可能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益。无劳动合同情况下,工作年限证明需通过其他证据链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