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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未给补偿员工追讨年终奖获支持

案件标题:辞退未给补偿员工追讨年终奖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公司以部门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N+1补偿及当年年终奖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年终奖需年度考核通过且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及年终奖权益,公司认为年终奖发放条件未达成且时效已过,双方对解除合法性及奖金发放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终奖发放依据及考勤记录,公司仅出示员工手册未明确奖金条款。员工提交近三年工资流水及同岗位年终奖支付凭证,证明奖金发放惯例。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已口头约定考核条件,员工主张考核标准属单方设定且未公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年终奖按60%比例支付1.8万元,合计5.3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规定,及第82条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条款,同时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关于奖金支付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奖金发放规则并留存依据,员工需注意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证据固定。未签合同情形下,工资支付记录可作为重要证据,但年终奖主张需结合公司惯例及考核标准,建议保留三年内工资流水备查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