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按标准支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按标准支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按N支付经济补偿,但张某某认为应为N+1并提交了工作年限证据。解除后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张某某向签订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应为N+1,公司认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N倍标准。双方对补偿计算基数及是否包含加班费存在分歧,公司称已通过转账支付全部补偿,员工则指出转账金额与法定标准不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员工出示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公司提交的协商解除协议中仅约定补偿金额为月工资×N,未明确计算方式。仲裁委认为协议内容违反法定补偿标准,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差额部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除支付协商约定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3.5万元作为法定经济补偿差额,合计支付7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支付,逾期将承担滞纳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劳动者月工资×工作年限,协商解除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协议约定补偿低于法定标准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时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不得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对协议条款进行审慎核查。签订地管辖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签订地不一致的情形,确保维权途径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