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协议被撤销员工成功追偿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被撤销员工成功追偿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协议被撤销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于2024年11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离职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后,张某某不再主张其他权益。但公司随后反悔,以张某某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追偿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公司单方违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议合法有效且张某某未履行交接义务,拒绝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协议文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订时公司HR存在诱导性表述。公司仅提供工作交接清单,但无法证明协议无效。仲裁委采纳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撤销《离职协议》,确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支付的工资差额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8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及可撤销协议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协商解除程序合法合规,员工应留存协议签订时的沟通记录。协议撤销需符合法定条件,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