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未发年终奖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离职前未发年终奖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公司因业务调整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发放当年度年终奖。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年终奖,公司则称年终奖已通过其他形式发放,且因解除关系无需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应随工资一同发放,且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年终奖发放依据绩效考核,张某某未达标,且已通过福利补贴形式发放奖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提交发放记录显示曾向张某某账户转入约3.5万元,但张某某称该款项为其他补贴。经质证,公司未能提供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及考核结果,员工提交了离职前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年终奖未实际发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年终奖发放条件已满足,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及未发放年终奖。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并留存考核依据,劳动者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离职通知文件。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导致权益受损,及时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