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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协议未履行员工追偿补偿款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协议未履行员工追偿补偿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协商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后拒绝继续履行。张某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某省会城市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剩余补偿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无效要求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且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解除协议原件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支付情况。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辩称已履行全部义务。仲裁员现场调查发现公司财务记录与协议约定金额存在差异,要求公司说明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协议有效但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裁决公司支付剩余1.5万元补偿及5000元经济补偿金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协议约定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执行。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员工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若企业未按协议履行,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同时注意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协议文件,作为维权依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