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补偿低标员工证人证言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低标员工证人证言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某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公司仅支付约3.5万元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张某某主张补偿金额不足,收集了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协商过程存在胁迫情形。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额未达法定标准且协商存在被迫情形;公司认为已按协议支付补偿且协商过程合法合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公司提供协商记录但未附书面协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补偿计算依据,发现其未考虑加班费及年终奖等法定项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约2.8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留存书面证据,补偿标准应包含法定项目。证人证言可佐证协商过程真实性,但需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用人单位应规范离职补偿计算流程,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