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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不支付补偿员工索赔3.5万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不支付补偿员工索赔3.5万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8年,2024年5月因公司改革被提议协商解除合同。公司未出具书面协议,仅口头承诺补偿约3.5万元。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达成协商一致无需支付。双方对协商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证明工作年限及协商过程,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委调查询问证人,确认公司未履行书面解除手续,且补偿方案未明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万元,驳回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及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书面确认补偿标准及程序合法性,证人证言可补足关键证据。员工应留存协商过程记录,国企更需规范解除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