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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协商解除补偿纠纷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协商解除补偿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公司经营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经济补偿,公司拒绝支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与张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拒绝签署协议。公司随后单方解除合同并支付协议金额,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N+1补偿,公司认为属协商一致解除且已履行协议。核心争议在于协商解除协议是否符合法定补偿标准及公司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劳动合同、协商记录及工资证明。公司出示的协议未明确计算标准,张某某则提供社保记录证明工龄。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提前通知,但主张张某某未配合交接工作影响补偿金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N+1标准支付补偿,但协商协议中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标准,上市公司高管更应关注程序合法性。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时列明计算依据,对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可主张差额部分。企业应规范解除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额外赔偿责任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