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被拒补偿员工获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被拒补偿员工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声称已与张某某达成一致协议,但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补偿,公司抗辩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了协商解除协议书作为证据,员工则提供了工资单、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提前30日通知,但强调协议签字是张某某自愿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且公司存在未提前通知情形,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且补偿标准应按员工任职年限计算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性,用人单位应明确补偿标准。员工应留存协商过程证据,若公司单方解除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注意仲裁时效为1年,及时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