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裁员后索要年终奖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裁员后索要年终奖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每年均发放年终奖。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外未提及年终奖事宜。张某某主张其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应享有约3.5万元年终奖,但公司称考核标准未达成故不予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应足额发放,公司则主张年终奖发放需以考核结果为前提,且未明确考核标准导致无法认定其达标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终奖发放制度及考核细则,公司仅提交内部通知未附具体标准。张某某出示近三年工资条及部门年终奖发放记录,证明奖金发放惯例。公司承认未进行正式考核但辩称张某某未完成关键项目指标,仲裁庭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法,年终奖发放义务未免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但指出部分离职流程文件需进一步补正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明确奖金发放规则及考核标准,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除法定经济补偿外仍需履行约定福利支付义务,但需结合具体考核制度判断条件成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