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被裁拒赔3.5万遭仲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被裁拒赔3.5万遭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因公司结构调整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N+1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违法,要求支付3.5万元经济补偿,公司则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未提供书面协议及协商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系协商解除且已支付全部应得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解除证据,但仅提交了会议纪要复印件。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单、社保记录及未签收的解除通知,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及支付补偿,证据链存在断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支持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裁员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高管应留存沟通记录及工资凭证。协商解除必须书面确认,单方解除需证明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