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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职遭欺诈员工获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离职遭欺诈员工获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6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在离职前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且隐瞒岗位调整真实原因,经与同事核实后,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协商过程中,公司要求张某某签署放弃经济补偿协议,但张某某拒绝并在离职后1个月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裁员理由、隐瞒社保问题构成欺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协商程序解除合同,且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欺诈行为存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证明公司曾口头承诺保留岗位,及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存在断缴情况。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庭审中双方对欺诈构成要件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与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如实披露岗位调整真实情况且存在社保缴纳瑕疵,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情形,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且支付补偿的,应按标准支付经济赔偿。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重点核查公司真实意图,保留岗位调整通知、社保记录等证据。若用人单位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可依法主张撤销协议并索赔。本案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形成链条,有效证明了欺诈行为。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