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遭企业欺诈员工获赔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遭企业欺诈员工获赔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入职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提出协商解除,但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伪造考勤数据、虚报绩效考核的欺诈行为。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后,张某某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要求经济补偿,主张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被迫接受不公平条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伪造业绩数据实施欺诈,协商解除协议无效,应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达成协商一致,且公司经营困难属实,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考勤系统截图、邮件往来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存在系统性数据造假。公司仅提供部分绩效考核表但无法解释数据来源,经质证后仲裁委认定其证据链不完整,部分条款因欺诈情形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撤销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公司需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证据材料,补偿年限计算部分存在争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协商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伪造数据属于欺诈行为可能影响协议效力;员工应留存工作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但需确保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建议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解除条件,避免单方口头承诺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