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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协商解除后公司拒付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协商解除后公司拒付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企业经营调整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业务结构调整为由向张某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2万元补偿,但张某某主张根据工作年限应支付约3.5万元。公司未明确计算依据,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协议已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补偿标准及协议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协议原件及工资发放记录。企业仅提供协议文本,未说明计算方式。张某某出示近三年工资单及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仲裁委组织调解未果,遂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协商解除时未充分说明补偿方案,且未达到法定标准,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年限乘以离职前月工资。第四十八条:协商解除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析启示:高管在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计算方式,保留工资单等证据。企业需确保补偿金额符合法定标准,避免因协议条款模糊导致额外赔付。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