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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录音证据助员工拿回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录音证据助员工拿回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3年,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公司未按承诺履行,张某某通过录音证据维权,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称协商解除属双方自愿,且未书面确认补偿金额。双方对补偿金计算标准及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的录音证据,并附上通话记录截图。公司虽辩称录音真实性存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信录音证据,认定公司存在协商解除未支付补偿的问题,并要求公司补充相关协议文本。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支付的2个月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及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协商解除时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缺乏约束力。录音证据虽可作为依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注意保留协商过程的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