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协议员工反悔索赔遭部分驳回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员工反悔索赔遭部分驳回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案,涉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因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6月,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张某某不再主张任何权益。但张某某在离职后以协议存在欺诈为由申请撤销,称公司隐瞒了裁员范围及补偿标准,且协议签署时未出示完整文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签署存在重大误解且公司未真实告知裁员背景,要求撤销协议并追索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支付全部补偿款,拒绝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称签署协议时未看清条款且存在胁迫;公司提交了会议记录及补偿计算明细。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细节,发现公司未完整展示裁员方案文件,但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议存在重大瑕疵,但未达到欺诈程度,裁决撤销协议中关于放弃经济补偿的条款,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未足额补偿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6条;《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需确保条款透明完整,员工应核实补偿标准与公司政策是否一致。证人证言可作为协商过程的重要佐证,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但需证明存在欺诈方可全额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