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记录争议员工年终奖补获支持
案件标题:绩效记录争议员工年终奖补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补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明确年终奖补发放标准。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补。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完整绩效记录,且年终奖补应作为劳动报酬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惯例支付年终奖补,认为绩效记录缺失且未达成书面协议;公司则称年终奖补需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张某某未达到发放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年终奖补发放记录及工资条,证明公司存在惯例性发放行为。公司仅提供部分绩效考核表,但无法说明未达标的具体标准。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补,认为其未履行充分举证义务且存在惯例性支付证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的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工资构成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记录,劳动者需注意收集工资发放惯例证据。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举证责任分配严格审查,建议企业建立透明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