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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反悔协商解除协议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员工反悔协商解除协议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及撤销权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满3年后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于2024年5月就协商解除达成一致。公司提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解除合同,张某某签署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然而离职后张某某反悔,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解除决定并追索经济补偿。公司则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已履行完毕,拒绝配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公司未依约支付补偿,要求撤销解除协议并主张赔偿;公司认为协商过程自愿,协议条款清晰,且已履行支付义务,无需再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签署时的沟通录音、补偿计算明细及未收到全款的银行流水;公司出示协议文本、转账凭证及离职手续办理记录。庭审中,员工主张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条款,公司则强调已按约定支付补偿。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细节及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协议已实际履行,且员工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驳回其撤销权主张,但支持其因补偿计算误差追加的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8条;《民法典》第147条、第50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确保程序合法且条款公平。员工主张撤销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企业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后续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