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协议遭员工撤销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遭员工撤销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张某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补偿,且协议中存在模糊条款,遂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协议签订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并追索全额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已履行部分义务,不同意撤销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聊天记录及公司未支付补偿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反驳称协议已签署即具法律效力,并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协议签订时的沟通记录,最终认定协议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撤销《协商解除协议》,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8条;《民法典》第147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协议条款清晰且自愿签署,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瑕疵,企业需规范解除流程避免格式缺陷。若协议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张权利,但需及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