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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胁迫签署离职协议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遭胁迫签署离职协议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3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支付3.5万元补偿。张某某在部门负责人多次威胁下签署协议,称若不同意将影响年终奖发放及社保缴纳。事后张某某反悔,主张公司存在胁迫行为要求重新核算补偿标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存在胁迫导致协议无效,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解除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补偿金额已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质证,员工提交3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胁迫过程,公司仅提供协议签署存档记录。公司试图通过强调员工已签字来否定胁迫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证人证言。仲裁庭依法采纳证人证言,认定协议签署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情形无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第47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第8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须确保自愿性,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威胁手段迫使劳动者放弃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额需结合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仲裁机构将严格审查协议签署过程的合法性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