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协商解除补偿未结清员工追讨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补偿未结清员工追讨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补偿返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仅支付1.8万元。张某某在离职后要求返还剩余补偿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未明确补偿计算方式且金额不足,要求全额返还;企业辩称已按协议支付补偿,且员工未提供证据证明计算错误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企业出示协议及支付凭证,员工提交了签字协议复印件和银行流水。企业承认协议真实性但强调已履行约定,员工则指出协议未约定补偿计算标准,主张应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明确补偿计算方式,判决返还员工剩余经济补偿金约1.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劳动者月工资的三倍月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建议员工保留工资单等证据以证明工资基数。企业需注意协议条款的严谨性,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