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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协议员工证人证言撤销成功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员工证人证言撤销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因公司业绩不佳,管理层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未充分了解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约定领取约3.5万元补偿金后不再追究责任。事后张某某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法定经济补偿,且协议签署存在胁迫情形,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追讨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存在欺诈且未履行法定补偿标准,要求撤销解除协议并补足差额;公司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已履行完毕,拒绝撤销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两位离职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公司负责人通过施压迫使员工接受不公条款。公司辩称证人证言缺乏证明力,但未能提供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协议文本进行笔迹鉴定,确认签署过程存在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存在欺诈情形可撤销,裁决公司补足经济补偿差额并支付额外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6条;《民法典》第148条

分析启示:证人证言可有效证明协议签署存在瑕疵,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单方面施压行为。劳动者主张撤销权时应注意时效,及时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