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协商解除员工追索补偿遭驳回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员工追索补偿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调整向张某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需提前终止合同,同意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拒绝接受并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且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公司认为已按协商一致支付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协商解除协议、工资单、公司未提前通知的邮件记录及同岗位薪资证明。公司则出示了会议纪要及补偿计算明细。庭审中,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补偿合理,张某某则强调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请求重新核定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因程序瑕疵存在可撤销事由,但补偿金额符合法定标准,故裁决撤销协议并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赔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及第48条,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补偿计算合规。员工需留存证据证明协商过程存在违法情形,避免单方协议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