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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未谈补偿员工仲裁时效获赔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谈补偿员工仲裁时效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三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仅同意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张某某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公司未提供协商解除协议,亦未明确补偿计算方式,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已通过口头协商解除无需补偿,且代通知金已足额支付。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协商解除程序并明确补偿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商解除相关证据,但仅提供业务调整通知文件。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及工作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补偿达成一致,仲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认定协商解除程序不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驳回双倍赔偿请求。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五十条(协商解除程序要求)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协商解除流程,明确补偿标准并留存书面证据。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依据,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协商解除未约定补偿的,用人单位仍需按法定标准支付。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