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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3月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已通过自愿签字的《离职协议》确认补偿方案,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仅由张某某签字。张某某称协议内容未明确补偿金额,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签字即代表自愿接受补偿方案,张某某主张协议未载明具体金额且存在胁迫情形。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协商过程存在口头承诺,公司仅出示签字页但无法提供完整协议文本。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导致协议效力存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离职协议》因未明确补偿金额且公司无法证明协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条款,单方签字文件易引发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解除流程书面记录,员工应保留协商过程证据。本案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协议及证据,导致补偿请求被支持。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