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谈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谈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为约3.5万元。张某某离职后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加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已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争议焦点在于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及补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离职交接材料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无签字的补偿协议文本。仲裁委认定协议未明确补偿计算标准,且公司未出示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启动对补偿金额的重新核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法定标准补足经济补偿差额,共计追加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计算标准,口头协议易引发歧义。用人单位应确保补偿方案符合法定最低要求,劳动者需留存协商过程证据。本案中协议未约定补偿依据,导致补偿金额被重新核定。